“一夫一妻制”,其实在中国很有历史,中国男人崇尚“一妻制”。在相当的长时间里,包括所谓的“封建社会”在内,中国实行的都是一夫一妻制,即便皇帝也是这样。皇帝虽然有“三宫六院七十二妃”的特权,后宫美女如云,但妻子,也就是皇后,只能有一位。那么,多出来的女人算什么?皇帝封“妃”,民间算“妾”。这样的婚姻家庭制度,应该算是“一夫一妻多妾制”,虽然在性交的权利上,妾和妻基本上是平等的,甚至妾比妻更能享有,但在家庭地位和财产上有天壤之别,连妾生的孩子都比妻生的命贱,家谱写的是“庶子”。
到了民国的时期,特别是“五四”新文化运动后,女权被提出,提倡男女平等,“一夫一妻制”才真正实行起来,并被写进了“婚姻法”。这是中国婚姻制度史上的一大进步,许多民国男人都认真地遵守、执行了,如孙中山、蒋介石当年都是这样,他们都只有一个老婆——虽然不只有一个女人。民国男人如果真的喜欢上了另外的女人,可以与原配离婚,但不能不离婚又结婚,否则犯重婚罪。孙中山和蒋介石便都是与原配妻子离婚后,才与宋庆龄、宋美龄姐妹分别先后结婚的,原因就在这里。
但是,我们不论从名人传记中,还是影视作品里,都能看到,民国男人身边大都不只一个女人,娶上三、五房小老婆在国民时很正常,有人甚至拥有几十房——纳妾现象继续存在,即民国时特有的“姨太太”现象。鉴于当年找小老婆的现象严重,曾任民国政府主席的林森,在捐建的庐山山道旁边的石凳上,别出心裁地刻上——“有姨太太的不许坐”,成为一时笑谈。
民国时期是提倡“文明婚”和法制的社会,既然“婚姻法”认定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,为何又会出现这类娶小的“违法乱纪”行为?原来,问题也在国民的法规上——民国的“司法解释”和实际判决中,竟然默认了纳妾的合法性。
民国十九年(1930年)12月,国民政府制颁布了民法《亲属编》,并于次年五月施行,其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。当时,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立法原则是,“妾之问题,毋庸规定”。并认为,“妾之制度,亟应废止,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,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认,其地位无庸以法典及单行特别法规定。”而早在民国十七年(1928年)12月24日,时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在演讲中便向妇女协会公开承诺:“中国女子的人格,将由本党的主张和本院的立法,提高起来,保障起来。”
在此立法精神下,《亲属编》中废除了“妾之制度”,不再规定妾与妻的关系和在家庭中的地位。千百年来一直存在于中国男人婚姻生活中、并且为男人宠爱的——“妾”,从法律上彻底消失了。
此举在当时影响甚大,由于是“新鲜事”,社会上分歧也严重。有的学者认为,废除“妾”,此举意在保护一夫一妻制;有的则认为,这给妾与妻争权夺利埋下了伏笔,是提倡“妻妾平等”的信号。当时,全国各地的报纸都曾就此展开了大讨论,波及了民国社会的各个阶层。
国民婚姻立法的初衷,显然意在保护一夫一妻制,但是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却变味了——
“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号解释”称:“娶妾并非婚姻,自无所谓重婚。”
“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号解释”称:“妾虽为现民法所不规定,惟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公共生活为目的,同居一家,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项之规定,应视为家属”。
“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号判例”称:“民法亲属编无妾之规定。至民法亲属编施行后……如有类似行为,即属与人通奸,其妻自得请求离婚……得妻之明认或默认而为纳妾之行为,其妻即不得据为离婚之请求”。
…………
这个司法解释,可以说严重违背了“一夫一妻制”原则:男人纳妾不算重婚,属“与人通奸”行为,最多是道德问题(这与现在对官员婚外包二奶、养小三是“作风问题”的司法定性,何等相似啊!)。试想,在这个解释下,哪个男人有条件不去找小老婆,多娶几个自己喜欢的女人?民国的一夫一妻制因此名存实亡,提高女权的立法愿望因此大大弱化。
在此司法解释下,民国男人找小老婆相当自由,比古代男子更厉害。古代男人纳妾有明文规范之,因地位不同而有所限制,如西晋时法律规定:诸王可以纳妾8名,公侯可以纳妾6名,一、二品官员可以纳妾4名,三、四品官员可以纳妾3名,五、六品官员可以纳妾2名,七、八品官员只能纳妾1名,老百姓不准纳妾。
而民国时,则无此等级限制。如果要问民国男人最多可以找多少小老婆?答案只能是:想要多少就多少——只要你有条件!有一位名叫范绍增的民国将军,竟然找了40名大小老婆,民国时名声远播的游泳健将、有美人鱼之誉的杨秀琼,便是这位范某人的第18房姨太太。
不同的是,民国时的“妾”不再叫妾,而变成了男人们的“家属”,对外则统一体面地称之为“姨太太”——民国时的一夫一妻制,挂着羊头卖狗肉!最后值得一提的是,因为娶小老婆可以N多,戴绿帽子的民国男人也比历史上任何时间的男人都多,呵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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