任何社会制度都有其时代背景,在现代婚姻讲一张纸,在古代婚姻制度讲究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。那么,古代的“媒妁之言”是否跟现代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呢?下面跟随一起来了解下吧。
古代的“媒妁之言”有法律效力吗?我们来看看网友们怎么说:
1、古代的“媒妁之言”是具有法律效力了,这个是古代的一个必经程序。正所谓明媒正娶。
古代的时候男女双方在婚前是没见过面的。是由父母通过媒人介绍,然后由父母决定是否结婚。只有经过明媒正娶才能成为妻。而且媒妁之言在古代也是法律程序,不经过这个程序,要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如果不经过媒人只能是以妾的身份入门,而且妾有时候也会有媒人上门。古代的妾的地位和妻就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了。
2、媒妁之言是说媒人所说的对方情况,并不是约定。但如果通过媒人定亲,那是当事人家庭认可的邀约,一般会有信物为凭,那样就可以上公堂打官司了。
现代说起来就是口头邀约,也是有法律效力的,只要有第三人作证,现在媒人就是第三人,所以不能说没有法律效力。
在秦朝,秦律已经有了对婚姻、家庭问题的简单规定。到了唐朝,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,法律也趋于完善,唐高宗永徽二年(公元651年)颁布的《永徽律疏》(简称唐律),是我国封建时代制定并保存下来的一部最完备的封建法典,其中第四篇是《户婚》,共有46条,主要是关于户籍、土地、赋税和婚姻、家庭等方面的规定。
唐律对后世影响极大,一直到清律,到民国时代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法律,还可以从中看出唐律的影响。在唐律有关婚姻形式的内容中,是提倡聘娶婚的,这与它的前世和后世都是相似的。观于唐、宋、明、清各律对于婚姻的请求,以曾否设定婚书或授受聘财是断,而所谓聘财并不拘多少,即使聘财只是绢帛一尺也算数,可见这和买卖婚并不相同,当然,如果贪索巨额聘财,那么婚姻的性质就变了,所谓聘娶婚,一般总是和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联结在一起的,往往并不征求当事人同意。如唐朝的李林甫设宝窗于厅壁,遇有贵族子弟入谒,使六女于窗中自选其可意者,这只是以貌选其婿,实在是一个例外。但即使自己选中了,还是要通过父母出面而聘娶的形式来最后解决问题。正因为提倡聘娶婚,所以法律上明禁其它一些婚姻形式,例如唐律《贼盗篇》云:“略人为妻妾者,徒三年”。
而《疏义》说,“略人者,谓设方略而取之”,有巧取豪夺的意思。至于买卖婚,历代法律对此都是严禁的,例如北魏律云:“卖周亲及其与子妇者流”。唐律云:“略卖人……为妻妾者,徒三年”。对于婚姻过程中的许多问题,唐律也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,例如主婚人与婚姻责任问题,唐律规定:“诸嫁娶违律,祖父母、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;若期亲尊长主婚者,主婚为首,男女为从;余亲主婚者,事由主婚,主婚为首,男女为从;事由男女,男女为首,主婚为从;其男女被逼,若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,亦主婚独坐。”这就把婚姻责任区分得很清楚了,如果婚姻违律,谁是主要决定者,谁就是主要责任者。
由此推断, 古代无父母之命的媒妁之言没有任何法律效力。媒妁之言是一种常见的仪式,就跟国内婚礼上的主持人在婚礼上说吉祥话一样,替代不了民政局的公章。
编辑有话说:不管古代的“媒妁之言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,对古代来说并不是非常重要了,因为古代的女子是没有地位了,男人可以娶多个老婆,女人则不能;男人可以随时随地休了女人,而女人则不能。所以,有没有其实并不重要,重要的中找到一个对自己好的男人,用法律捆绑的婚姻并不幸福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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